发布者:谢少非|时间:2020年09月07日|6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松,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少非,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韶关市浈江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8〕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松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松及指定辩护人谢少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x松窜到韶关市浈江区清水湾休闲会所三楼的按摩部区域,趁三楼8853房、8811房、8812房、8819房客人熟睡之际,将蔡某的华为P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3.30元)、吴某的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49.26元)、马某的VIVOX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4.20元)、刘某1的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98.94元)盗走。
2018年1月12日早上,被告人黄x松伙同林佩芳(另案处理)窜到梧州西环路的英皇水疗大厅休息室,趁龚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旁的华为P9plus手机盗走。
2018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x松伙同林佩芳窜到北海市贵州路祥丰嘉年华酒店的316房,趁事主熟睡之际,盗得黄某的一台苹果6手机和两台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540元);然后去到二楼按摩休闲大厅,将张某1的苹果6S手机、包某的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978元)。
2018年1月15日清晨,被告人黄x松伙同林佩芳窜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梦之岛5楼大自然养生馆,趁事主管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腰下的两部手机(一部黑色苹果7plus128G;一部银色苹果6Splus手机,64G)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080元。
2018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黄x松伙同林某窜到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盛丰养生馆休息区,趁事主熟睡之际,将韦某1VIVOX9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8元)和韦某2放在沙发上的苹果8plus型手机盗走。
被告人黄x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承认参与盗窃并自愿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指控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手机截图、情况说明、证人张某2、刘某2、张某3、曹某、方某证言、被害人蔡某、刘某1、吴某、马某、黄某、张某1、包某、龚某、韦某1、管某、韦某2、陈某陈述、同案人林某供述、被告人黄x松供述、辨认笔录、人像比对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x松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x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